管理学作为一门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特点,其教学目的是通过对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培养和训练学生的管理素质和能力,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管理学理论知识,更要重视管理学的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管理经济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论文
一、现代大学制度内涵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界定
关于现代大学制度定义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特别称谓,有其特指的对象,即西方民主主义制度起源启蒙运动以后,在德国洪堡创办的现代大学制度。第二,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基于现实的、对于传统的比照概念。对于传统的大学制度而言,管理较为集权,大学管理的自主权和学术权意识没有得到宣扬。而现代大学制度以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民主管理和社会各方面关系为核心,体现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精神特质。第三,现代大学制度意指不同于以往的已经建立的制度(特别是德国洪堡制度和美国大学制度、我国上世纪的大学制度)。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别敦荣指出:【今天建立的现代大学制度是针对我国大学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在解决数十年来大学制度存在积弊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大学制度。】第四,现代大学制度要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管理意味着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开管理,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现代大学制度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的管理精髓,实现办学权利和所有权的分离,引入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包括ISO9000、BSC管理模式)等进行精细化、专业的管理。本文在梳理专家学者各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后,将在高职院校实施的现代大学制度界定为: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与手段,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基础上的大学治理结构与模式。同时,本文从价值论出发,涵括高职院校的【内部价值】与【外部价值】,对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研究。
(二)时变论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
洪堡理念认为现代的大学是知识的综合,大学以知识和学术为最终目的,而非实务性的人才培育。而后,美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国也随之创办了现代大学,虽然在办学模式上借鉴了德国柏林大学的经验,但也根据其实际需求进行了创新。西方各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各有特点,满足了其各自不同的国情需要。珠玉在前,借鉴国外现代大学创办的经验,我国从晚清开始创办现代大学。1904年颁布的【癸卯学制】,以借鉴日本明治维新后的教育制度为主。民国时期,蔡元培担任教育总长时曾模仿法国和美国实行大学区制。新中国成立后,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大学制度以模仿苏联为主,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对集中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在国内外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中,【学术自由】和【学校自治】始终是大学制度的精神要旨。在现代大学制度发展历史中,现代大学制度在特定时期为高等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凸显了富有国情特色和时代特色的高等教育发展需求。
二、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公办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不够
从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见,受计划经济时代苏联教育模式的影响,政府对学校管得较紧。行业办学、政府部门主管的高职院校基本上被视为事业单位,在管理上沿袭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对大学的放权比较谨慎,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机构对高职院校的自律能力缺乏信任,它们不但拥有高职院校的人事任免权,对包括高校的招生、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学制变化、国际交流、人员经费、培养方式的延伸与衔接等各方面也都有着相当程度的控制。高职院校没有办学自主权、教师缺乏学术自主权。
(二)宏观管理方面
我国高职院校管理制度模式尚不成熟,很多高职院校都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创办的中职院校,本世纪才升格为高职院校。它们在办学条件、办学理念、学风校风、教师团队、科研教研等方面都和普通本科院校有一定差距。而很多高职院校管理岗位的领导也不是科班出身,缺乏教育教学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基本上属于集权式行政管理。行政权高于学术权,行政人员地位远高于一线教师的地位。
(三)微观层面
在调研了几所由行业、政府办学的公办高职院校后,我们发现,虽然《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有规定高等学校要制定章程,但这几所高职院校中,均无指定公开颁布的院校章程,仅有各项具体职能的管理制度。而当调研指标细化到学生与教师权力层面上时,作为调研样本的几所高职院校也均无相关条款,学生对自己享有的权利也均不知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教师的权利往往受到侵害,尤其是参与高职院校的民主管理这一项,学校的重大决策往往没有普通教师的参与权与话语权。
三、完善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思路
目前,随着我国高校大规模扩招,办学模式日趋多样,现代大学组织的复杂化、多样性、分散性特征日益凸显,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着一些难题。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其具体内涵为:高职院校需要由规模扩张为主的外延式发展向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在转型过程中,社会环境、教育理念、发展模式、办学水平和学生发展都有了改变,高职院校管理制度也要随之与时俱进。因此,我们认为,采用基于时变理论、效能与效率理论、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与制度,以及现代大学的先进制度,在绩效考评上引入平衡计分卡理论、在管理模式上适当引入ISOB标准,将有利于建立提升高职院校自身内涵与外延深度融合的现代管理制度。
(一)党政分离,权责明晰
在高职院校的权力构成上,应正确处理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均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关系。去行政化并非全盘否定行政权力对高职院校的管理,而是规范限制党委权力和行政权力,使其按照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运行,让高校更好地发挥学术自由。应当明确党委和行政的不同职权,建立规范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让党委仅负责重大发展战略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等人事问题,而不干预学校运行的其他日常性工作,不越权行事、不违规办事。学校可以成立由专家教授等高级职称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遇有重要事项由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论证后,提交党委审核决策。由学术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评价与仲裁机构,可以实现党权、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和谐运行。如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命,可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提交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并由学术委员会、纪委、教师代表团共同选举,确定名单后,再提交党委会通过。在具体制度的制定方面,可先由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最后交由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协调互助。
(二)完善章程等制度建设,保障学术权力规范运行
目前高职院校的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很多管理办法尚不完善,科研工作、学生工作、后勤工作、财务工作、督导工作、成果奖励等各项职能均应完善管理制度,按章办事,有制可依。同时,各高职院校需要研讨制定合理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从本质上讲,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高等院校是学术组织,学术自由与民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行政权与学术权相分离、专家学者对学术问题拥有决定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教师为主体等是保证学术自由和教授治学的重要前提。学术委员会章程应规定高职院校、系部二级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并为学术权力的形式提供制度保障。为了切实使学术权力回归本位,要适当地限制学院行政职能负责人加入学术委员会的比例,由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专家学者来担任学术委员会的会长,要把高职院校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职称评聘、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教科研课题结题、学术成果推荐鉴定等权力交予学术委员会,从制度上避免学术权力被行政权力干预的可能性,进一步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
二:海洋生态红线区与功能区制度建设
一、海洋生态红线区和海洋功能区概况
1.海洋生态红线区。
2012年,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印发了《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渤海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重要旅游区和重要渔业海域等区域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并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的控制指标,包括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水质控制以及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等。2014年,渤海3省1市已完成各自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工作,2015年,全国沿海省市将陆续开展各自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工作。
2.海洋功能区概况。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以下简称《区划》),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区划》是我国海洋空间开发,以及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各级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开展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等8类。至今,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的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已全部获批,共划分出了329个一级类海洋功能区。
二、海洋生态红线区与功能区的关系
1.法律地位。
《区划》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具有强制性功能,是编制涉海规划的重要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区,是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并规定的。目前,海洋生态红线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管理依据。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办法》,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可开展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海洋生态红线的时效性以及是否能够调整,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需有稳定且长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频繁调整可能带来的政策失灵。生态文明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和预防性制度。海洋生态红线应是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补充和强化,是在局部区域执行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而不是代替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2.空间布局。
从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情况看,要求分析当地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对重要生态系统进行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并要求与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衔接。从海洋红线区域与功能区重叠的情况看,红线区基本集中在海洋保护区、农渔业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的3个功能区类型中。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余地是有限的,往往局限于受开发力度较小的区域。
3.管控制度。目前,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措施是基于生态系统分类而设置的,如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湿地、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滨海旅游区、渔业海域等生态系统,并按类别编制了管控措施。相比之下,海洋功能区划旨在实现各区逐一管理的要求。同时,海洋生态红线区与海洋功能区对某些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管理要求也基本相似,对海洋功能区划并未形成补充和加强。考虑到目前海洋生态红线区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生态红线划定效果难以彰显。此外,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制度的落实缺乏评估制度支撑。目前,尚无针对海洋生态红线实施情况建立配套的监测体系,没有针对红线管理定制监测要素和评价标准,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亟待建立。
三、制度衔接的实施建议
1.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体系。
首先,在管控措施方面,应将具体管理要求落实到红线单元区中,综合考虑海洋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各单元区具体问题和改善方向,采取最严格的环保政策,对功能区划形成补充和强化。同时,将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作为功能区划修编和调整的约束性依据。其次,构建适用于海洋生态红线的监测、评估制度,使监测站点能够对各红线区实现全覆盖,并能完整体现相关功能区的海洋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从而建立全面、科学的生态红线区评价基础。再次,建立管理考核体系,构建红线区管理考核指标体系,量化体现红线区划定后的管理工作、开发管控情况、建设成果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
2.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技术方法。
海洋功能区的划定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体系,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应制定成熟的技术方法标准。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过程,应遵循系统性,协调已有区(规)划边界,按照省级划定、强制执行等原则。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技术流程应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分析;海洋生态区空间识别与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制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成果集成。同时,在红线区选划时,应完善相邻省市生态红线区协调机制问题,确定如何划定沿海省市管辖之外的海域红线区。
3.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能力。
海洋功能区侧重区域功能定位和用海审批,而海洋生态红线区侧重生态保护和开发活动的限制管理。应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能力。首先,借助海洋功能区划在法律上的权威性、约束性以及对海洋开发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从顶层科学规划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区及其管控资源的空间布局与部门、地域分配,构建分类分级的红线区项目准入制度,形成红线管控全国【一盘棋】的总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基层行政管理体系,形成公众参与的红线区管控模式。社区在当地具有资源利用和保护双重主体的作用,如果能够把社区转变为红线区管控的主体,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对实现红线区的有效管控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注重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红线区管控科学化水平。通过科学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红线区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4.加强涉海多部门沟通,推进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
海洋生态红线区和海洋功能区管理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各级政府应统筹协调,加强涉海多部门的沟通管理,协调好海洋、环保、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生态红线区和海洋功能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公众交流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和功能区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大力宣传保护海洋生态红线区和功能区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公众自觉保护海洋生态红线区和功能区的意识。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洋生态红线区和功能区的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海洋保护宣传及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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