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到外地,应同员工协商,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变更,员工去外地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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