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积极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按照日本教授松尾浩也的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项权利:一项是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和聘请律师帮助进行辩护),这可看做是“积极的防卫权”;另一项就是在接受官方讯问时享有沉默权,这属于“消极的防卫权”。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这两项权利可以同时行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不讲话,行使沉默权;他又可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也就是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和消极的态度行使防卫权。
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势必对警察的侦查破案和检察官的指控犯罪造成巨大的障碍(以下我们还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对警察讯问提出了挑战,从而为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它迫使警方去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取证能力。英美和欧洲大陆各国的诉讼实践证明,警方为应对沉默权的实施,确实做了巨大的努力,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这是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最大好处。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使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这是沉默权带来的又一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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