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文帝改革 魏孝文帝拓跋宏(467年10月13日-499年4月26日),是献文帝拓跋弘的长子,北魏王朝的第六位皇帝,原名拓跋宏,后改为元宏。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即位时仅4岁,公元490年亲政。亲政后,进一步推行改革:公元495年(太和十九年)孝文帝从平城迁都洛阳;后又改鲜卑姓氏为汉姓,藉以改变鲜卑风俗、语言、服饰。此外,鼓励鲜卑和汉族通婚;评定士族门第,加强鲜卑贵族和汉人士族的联合统治;参照南朝典章制度,制定官制朝仪。孝文帝的改革,对各族人民的融合和各族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背景拓跋部在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后,逐步由放牧经济转变为农业经济,社会制度也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但保留了大量的奴隶制残余。特别是在北魏统一北方后,广大汉族臣服于北魏,各少数民族与汉睁姿族生产方式上的差距日益明显。为了更好的进行统治,改变落后的统治制度,吸纳接受汉人先进的文明,向汉人学习,成为必然。自道武帝拓跋珪以来,历来的北魏统治者都注重学习汉族文明。特别是孝文帝从小就由汉人冯太后抚养,自幼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更加倾向于汉化改革。另外在民族征服的过程中,北魏统治者对各族人民实行了民族歧视和残酷的民族压迫政策,民族矛盾不断加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统治,孝文帝登基后,在冯太后的辅佐下,进行了改革,史称“孝文帝改革”。 具体措施整顿吏治 公元472年(延兴二年),政以凯早脊久任,满一年升迁一级;治绩不好的即使就任不久,也要受到处罚,甚至降级。 变革税制 公元475年(延兴五年),为改变过去州、郡、县争收盯渗租调的混乱局面,政府确定只能由县一级征收,征收时禁止使用大斗、长尺、重秤。 颁俸禄制 公元484年(太和八年),颁布俸禄制,申明俸禄以外贪赃满一匹绢布的处死。次年颁行的均田令中,又规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职高低给一定数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准买,离职时移交下任。 行均田制 公元485年(太和九年),颁布了均田令,对不同性别的成年百姓和奴婢、耕牛都作了详尽的受田规定。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别。露田种植谷物,不得买卖,七十岁时交还国家。桑田种植桑、榆、枣树,不须交还国家,可以出卖多余的部分,买进不足的部分。还授土地时对老少残疾鳏寡都给予适当的照顾。 创三长制 公元486年(太和十年),以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护制,采用邻、里、党 的乡官组织,抑制地方豪强荫庇大量户口。 改革租制 公元486年(太和十年),孝文帝对租调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新租调规定以一夫一妇为征收单位,每年交纳帛一匹,粟二石。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从事耕织的奴婢每八人,耕牛每二十头的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迁都洛阳 公元493年(太和十七年),孝文帝将自己从平城迁都洛阳的打算和盘托出,孝文帝排除穆泰、元丕及太子恂等鲜卑旧贵族和保守势力的反对,于公元495年(太和十九年)正式将都城迁到洛阳。[2] 改鲜卑俗 迁都后,督使鲜卑族禁着胡服,改穿汉人服装;朝廷上禁鲜卑语,改说汉话;规定鲜卑贵族在洛阳死后,不得归葬平城,并改他们的籍贯为河南洛阳,改鲜卑姓为汉姓;鲜卑贵族门阀化,提倡他们与汉族高门通婚等。[3] 改革官制 太和年间,议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从品为北魏之首创。十九年,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标准,将代北以来的鲜卑贵族定为姓、族,姓为高,族次之,其中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言,一同四姓。”所谓四姓,一说为中原汉族高门崔、卢、李、郑,一说为汉族甲、乙、丙、丁四种郡姓,后者似为确。班定姓族,使鲜卑贵族与汉士族得以进一步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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