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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追踪(零口供)

2024-10-30 18:09:17 编辑:join 浏览量:542

零口供追踪(零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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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口供”这一概念的通俗解释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或者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不做供述,该口供证据表现为“零”。

2、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

3、这一办案程序一改以往中国刑事诉讼中先认定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的办案规矩,即从“宁可信其有”转化为“宁可信其无”。

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有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5、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刑罚。

6、”这种规则近年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比较多,它的出现被评价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性地进步。

7、“零口供”规则被看成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成功的典范,大有迅速推广之势。

8、这一规则在禁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9、  零口供规则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起诉阶段。

10、其理由是因为人民检察院是负责决定逮捕和负责审查起诉的机关,他们负有特殊的检控职能。

11、如果他们在批捕阶段和侦查阶段出现任何错误,将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2、所以他们的地位举足轻重,责任也特别重大。

13、这是其一;其二,又因为现在刑事诉讼审判方式由以前的法官纠问式为主的诉讼模式改为控辩式为主的诉讼模式,即人民法院不再像以往那样主动去收集公诉机关未收集到的证据,而是主要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定案。

14、胜负完全取决于证据。

15、如此一来,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必须时刻牢记自己身上所肩负的责任。

16、在现有的中国,由于侦查人员的水平有限,加之技术落后,我国侦查机关获得的口供还不能完全排除有引诱和逼迫的成分,所以公诉机关只能对其口供采取不信任的态度或者视其为“零”,重点看看其他的证据能否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否则万一将来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翻供,公诉机关将会处于很不利的状态。

17、一旦公诉机关败诉,还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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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口供,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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