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礼节,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三百多年。1612年,有艘英国船「哈兹伊斯号」在搜寻一条海上轨道时,船长被北美洲海岸的爱斯基摩人所害。在返航时,船员们以降半旗的方式向死者致哀。久而久之,以降半旗来表示哀悼便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且一直沿袭至今。 降半旗的由来 http://ks.cn.yahoo.com/question/?qid=1306112427427&source=ysearch_ks_question_zjknowledge 国旗法规定:降半旗是把旗升到旗杆顶部后,再降到旗顶与旗杆顶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明确规定和严格规范了国旗降半旗的法定时间及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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