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第一层次的国防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族敬并动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稿陵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相关要求: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兆迹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2、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3、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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