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芹键村民。 2、条件(二选一即可): 2.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2.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程序 1、轿陆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3、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4、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20日内审核; 6、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8、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闭首顷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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