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院调解时对调解要认真对待,慎重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签署调解协议即可生效。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征求被告的意见,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调解失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两种情形,一种是调解未达成协议,另一种则是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这两种情形分别对应了两类案件,一类是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另一类是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一般案件,此类案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调解书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又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事实上,该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规定并无冲突,因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否认调解书签收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帆李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粗轿蚂,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岩埋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送达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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