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但它仅是以抽象的方式,解决了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意~义上质的属性,而我们最终的目的,则是要研究和解决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具体对象。然而,正是在这具体对象上,我国法学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行为说;二是物和非物质财富说;三是前两种观点的综没轮合,认伏举为法缺察碧律关系的客体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物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民法通则的颁布,确定了我国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范围。使原有的以民法原理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得到扩大。同时也丰富了上述第三种观点的内容,“其他某些权益(如生命、名誉等)”也被视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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