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0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其中第四条定义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食品安全属于公共卫生优先事项。每年有数百万人因食用不安全食品而患病,还有许多人因此丧失生命。过去十年间,各大洲均有食源性疾病严重暴发的文献记载,许多国家的疾病发生率还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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