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
1. 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 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
3. 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如纳税)
4. 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 公民意识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基本社会身份的认同,也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广泛表现在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内容是基于公民的身份意识而构建的,它也可以基于核心意识而不断拓展如: 1、平等意识,独立人格;2、公共精神; 3、自主、理性。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是指以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活动的集合体,其核心是要使受教育者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 而就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而言,教育的目的旨在培养未来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即具有权利义务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具有与时代共同进步能力的现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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