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确定参加继承的人数,如下:(1)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王乙、王甲、王丙都是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该案中,王乙先于王某死去,故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王乙应继承的份额由王乙之女及王某的外孙女代位继承,继承的份额是王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2)该案中,王乙死后,王某一直跟着女婿和外孙女一起生活,说明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该案中,王某的女婿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王某遗产的继承。(3)王丙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发生转继承,王丙应该继承的一场份额转由王丙的继承人继承,则是王丙的妻子参加继承,其也只能继承王丙应该继承的份额。(4)总结:该案中,参加继承遗产的人有:王甲、王乙之女、王乙之丈夫、王丙的妻子。(该案例给得不是很清晰,如王丙之妻是否健在?要是他妻子不在了的,则会发生不同的继承关系;还有其女婿的尽孝问题也交代不清楚;王丙是否是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这些都必须写清楚才能正确确定继承人,合理分割遗产。要记住哦)2、遗产分割: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王某遗留下的三万元由:王甲、王乙之女、王乙之丈夫、王丙的妻子四个人均分,即每人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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