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天7.30上班 晚上6点左右下班,,已超过了法定的8小时工作制时限,超出时间应视为加班,需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没有周末,每个月老板只给1天休息”,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每周的周六、周日上班,需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上班,需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的。因此,老板始终不和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单位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5、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单位未按规定为你门缴纳社会保险,同样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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