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对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是不承认这种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一)无效。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它是无效的。
(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儿子与父亲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编调整对象中的“平等主体”,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三)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因此,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上断绝父子关系分为两种:
(一)子女和亲生父母是关系最近的直系血亲
这种血亲关系是由血缘形成的,从出生时产生,伴随着一方死亡而消灭,这也是权利、义务上的消灭。
即使父母离婚,和子女的关系都不能解除,因为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向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表明断绝父子关系,但只能说明关系恶化到极点,但是法律上并不承认。
(二)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
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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