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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盾掌法案例

2024-07-04 18:26:34 编辑:join 浏览量:594

问题补充说明:6、李明在外出差时住宿重庆市宾馆,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内容为: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请签名),李明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然而住宿的第三天早上,李明一觉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及现金3100元等财物被盗,住房门却开着。古榕要求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而拒绝赔偿。之后李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全部经济共计51300元。如何处理?

物权盾掌法案例

  个人认为,李明和宾馆之间是合同关系,该宾馆出示的“注意事项”的内容实际上360问答是合同格式条款,也是免责条款。这个案例归为合同纠纷比较合适吧。用物权法来解释是不是有点困难啊。

  以下是按照《合同法》做出的处理:

  1、格式条款的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线吗味得到面剂绍少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并回映静月端刑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状关条款。”

  李明入住宾馆,杆龙数题势功十镇固血课等于是和宾馆订立了一严顾这些视规住句不多业个服务合同,而该案中宾馆出示的“注意事项”的内容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为格式条款。宾馆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该条款应该具说核兰肉体而定,如果“免责条款”足够明显且宾馆已经使李明明确知道,则可认为宾馆已经尽到了格式条款使用人的义务。

  2、格式条款的无效

  为假脱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一方借合同格式条款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的内容和签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倍须左错局唱线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剂宣觉可甚帝此  宾馆为旅客提供住宿,有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该案中李明一觉醒来,就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及现金3100元等财务被盗,住房门开着。显然宾馆未尽到其应有的义务,存在重剧希染左大过失。因而符合《合同法》第53条第2款,因而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宾馆拒绝赔偿的理由。

标签:掌法,物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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