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肿瘤病史的、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当出现不明原因的骨痛时也要警惕,需要检查明确疼痛的原因。
详细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以及X线摄片可获得有价值的诊断根据,如病史中的发病年龄对诊断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体检及X线表现中的发病部位对诊断亦有参考意义。X线表现变化较多,故不能偏面地以其为诊断依据。病理组织学检查虽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诊断方法,但也并非绝对可靠,因为有多种因素可造成误诊如肿瘤在发展阶段中组织形态差别可能很大,采取的标本不能全面、代表性不够以及制作标本技术中的缺点等均可造成病理诊断的困难。因此多数学者认为Jaffe所提出的三结合观点即临床、放射、病理三结合是非常正确的。通过三方面医师的共同慎重讨论才能作出确切的诊断
良性骨肿瘤或瘤样病变以手术刮除或切除为主。手术力求彻底,以免复发或引起恶变,但应尽量保留肢体功能。对于恶性肿瘤劓应以抢救生命为主,只有在不降低生存率的前提下,才可考虑保留肢体的问题。目前常用的手术方法有刮除术、切除术、截除术、骨瘤段肢体切除和远端再植术、截肢术、和关节离断。刮除术是将包含肿瘤的骨壁切开,将其中的肿瘤组织刮除干净。本手术适用于掌指骨的内生软骨瘤、骨囊肿、骨嗜伊红肉芽肿和范围较小的骨巨细胞瘤。肿瘤刮除后所遗留的空腔可用植骨块充填。切除术是将向骨外突出生长的肿瘤自其基底部切除的手术,主要适用于骨软骨瘤。切除应包括该肿瘤的软骨帽盖、包围帽盖的纤维组织和全部基底。
截除术是将肿瘤所在的一段骨干整段切除。适用于破坏范围较大的巨细胞瘤和一些低度恶性的肿瘤如纤维肉瘤、软骨肉瘤等。骨干截除后所遗留的缺损有的不需修补如腓骨近端和尺骨远端,大多数则需要用人造关节、异体骨或自体骨进行修补。肿瘤段肢体切除和远端再植术是断肢再植术的新发展。将肿瘤所在的一段肢体包括皮肤、肌肉、神经、血管和骨胳整段切除,再将远端肢体移植到近端去。本于术适用于上肢低度恶性的肿瘤如纤维肉瘤,软骨肉瘤等。
截肢术或关节寓断术是残废性手术,必须经过周密研究,充分讨论,确属必要才能施行。手术目的在于抢救生命,因此,一经决定,不应拖延时间,应尽早施行。对于已有内脏转移的晚期恶性肿瘤,局部瘤体巨大、疼痛严重的,为了减少痛苦,也可作姑息性截肢。
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在近年有很大发展,成为肿瘤综合治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化学治疗的骨肿瘤有未分化网状细胞肉瘤、骨原发性网状细胞肉瘤,多发性骨髓瘤及一部分骨转移瘤。
常用的化学治疗药物有烷化剂、抗代谢药、抗菌素、生物硷和激素等。烷化剂中的盐酸氮芥和氧化氮芥对网状细胞肉瘤有效,环磷酰胺对未分化网状细胞肉瘤、网状细胞肉瘤和多发骨髓瘤有效,N―甲酰溶肉瘤素对精原细胞瘤骨转移和原发性骨髓瘤有效,噻替派对卵巢或乳腺癌骨转移有效。抗代谢药物中的5―氟脲嘧啶对肠道癌骨转移有效,乌拉坦对多发骨髓瘤有效。抗菌素中的更生霉素(放线菌素D)和正定霉素(柔红霉素)对网状细胞肉瘤,未分化网状细胞肉瘤和横纹肌肉瘤有效。生物硷中的秋水仙制剂(争光81)对乳癌的骨转移有效。激素类药物中的男性激素可用于乳癌骨转移,女性激素可用于前列腺癌的骨转移,肾上腺皮质激素可用于多发性骨髓瘤和乳癌骨转移。
骨癌的放疗原则:根据每个病人的整体病情。确定治疗目的。
①单纯短期止痛;
②一定时间内控制肿瘤的发展并恢复功能;
③争取完全控制肿瘤达到治愈。
目的不同,放疗的方式、照射范围、时间和剂量也各不相同。单纯短期止痛者:一般都是活动困难的重症病人,预计生存期不能超过3个月。针对骨转移重点部位,即造成病人最痛苦的病变处,给予1次至数次的大剂量照射(每次40~80Gy),多能很快缓解疼痛。以部分控制肿瘤发展为目的者:这类病人预计生存时间可能在半年以上。对骨转移发生在脊椎或骨盆等重要部位的病人,为防止其发展至病理性骨折、压迫神经等严重并发症;或对已发生病理性骨折和神经功能障碍者,为了控制其继续恶化或促进其恢复,给予30~40Gv/2~4周。进行根治性放疗者:照射野应超出病变一定范围,注意保护周围正常组织器官,给予放疗量50~60Gv/5~6周。这类病人在客观上有争取长期生存或治愈的可能,常需合并应用其他抗癌疗法。
(3)第三阶梯止痛药:为强鸦片类制剂,如吗啡、度冷丁等。
骨癌治疗结果与细胞型态、分化与每一种肿瘤的宿主效应等因素有关。
如果骨癌长在四肢骨,由於较易发现,转移较慢及易於治疗,治疗效果应比长在躯干骨者好。
由於医学的进步,病人、外科、放射科与病理科医师等四方面之合作,已经使恶性骨癌经治疗有五年上存活率由15-20%提高到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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