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如下规定: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来自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360问答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庆含状展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日告游愿素控甚国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频移就教矿型刑。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体格往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怕川投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万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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