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个题为《被毒害的青春》的节目。讲述了一个女孩因参与走私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故事。 这个女孩叫毛苒,才二十六岁,大学毕业,风华正茂。她从小聪明过人,品学兼优。十五岁考上西安大学预科班,英语过八级,毕业后直接进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总非常赏识其能力,予以重用。毛苒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位外国男子叫OBI,素质很高,能力很强,对她的工作帮助很大,然后二人开始交往,OBI经常拿钱让她出境旅游,并托她从境外带些东西回来。她觉察到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儿,但她想她的男友不会害她,她还是按照他的吩咐去做了。后来,她知道她从国外带回来的东西可能是“毒品原材料”就不想去做了。一次她向她的一个朋友黄思恩说起出境带“毒品原材料”一事后,黄见报酬高便表示愿意做此事,毛苒转告OBI,OBI便安排黄到泰国等地往国内带东西。黄后来又找了吴小萍、陈小刘参与。 2009年7月26日、27日,吴小萍、黄思恩先后被厦门海关查获。8月2日,毛苒在广州被抓获,同时被抓的还有其男友OBI。在审讯期间,毛苒坚决否则OBI和此案有关,警方因此认为该男子罪证不足,而将其释放,OBI从此杳如黄鹤。 厦门中级法院和福建高级法院两审法院均认定毛、黄、吴三人均是主犯,判处毛苒死刑,黄思段带恩、吴小萍死缓。 《今日说法》播出后,广大网友给予了极大关注,纷纷发帖评论此案。对毛苒,多数网友是惋惜,希望毛苒能活下来;也有批评,说她无知:“被下蛊了,没有了理智 ”。 笔者看了此报道后,首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去思考了这个案件。找到毛苒的父母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看到了两审判决书。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引用的证据进行研究后,认为:福建两级法院判处毛苒死刑太过草率,毛苒罪不至死! 毛苒不应当被判死刑的理由是: 1、对毛苒“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根本错误的。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这样写到:“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毛苒受其男友外籍黑人男子OBI的指使,以高额报酬雇佣上诉人黄思恩出境走私毒品入境,后黄思恩发展上诉人吴小萍参与,毛苒从中抽取提成。”这个事实认定基本是客观的,但这个高额报酬并不是毛苒提供的。该判认定毛、黄、吴三人均为主犯银燃巧的理由是这样的:“黑人男子OBI通过毛苒组织指挥黄思恩、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其中毛苒负责转交机票、路费、报酬,联系黄、吴二人接取毒品、并收取部分入境毒品转交OBI,从中牟利,在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起着重要作用,系主犯。黄思恩、吴小萍是毒品入境的携带者,具体实施走私行为,黄思恩还发展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因此均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犯罪的主犯”。 将黄、吴二人认定为主犯也许可以说得过去,毕竟二人是携带毒品过关的人,是走私关键环节上的行为人。但是将毛苒也认定为主犯且处刑比黄、吴二人还重,就有失公正了。 因为,从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理由不难看出,毛苒的作用就是传达作用,最多是具有中介的性质。 根据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毛苒在此案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传达:终审判决认定是“黑人男子OBI通过毛苒组织指挥黄思恩、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那么,组织者、指挥者就这个黑人男子OBI,而不是毛苒。毛苒是被“通过者”,也就是传达人。因为毛苒是翻译,OBI向黄、吴传达任何指令都要经过毛苒,这是毛苒“不可或缺”的地方。 二是转交:毛苒的另一个作用是转交机票、路费、报酬及部分毒品(并不确定是毒品,因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这里的转交具有双重性质。 其一是传达作用的延伸。因为,OBI语言不通,交付机票、报酬等通过翻译更方便,所以OBI也就一并交由毛苒转交了。转交,说明毛苒自己并没有因此出资。 其二是黄思恩是毛苒向OBI介绍的,有些东西由介绍人转交也符合一般人的行为方式,再结合毛苒收取的报酬是“提成”,这就具有了中介的性质。 那么,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指挥者;既不毒品购买者,也不是运输者,更不是出售者;既没有出资,也没分取销售毒品的收入。不处在毒品走私的任何一个关键环节上,怎么就能认定是主犯呢?没有毛苒、OBI的行为,黄、吴二人的行为均可独立构成毒品走私罪,比如黄、吴被查获后没有供出毛苒、OBI,也一样可以认定其犯有走私毒品锋键罪;但没有OBI及黄、吴等人行为,毛苒的行为就很难认定是走私毒品罪。因为毛苒的行为不能独立存在,传达也好,中介也好,都决定了她的地位的从属性。 从毛苒因此所得的非法收益也可以看到其地位的从属性质。终审法院认定毛苒的收入来自“提成”,事实也是如此。具体提成是这样进行的:如果是黄思恩得到的报酬,毛苒可从中抽取约2/5的费用,若是吴小萍、陈小刘得到的报酬,付给吴小萍、陈小刘应得报酬后,乘余部分由毛苒和黄思恩平分。这很明显,黄思恩是毛苒介绍的,故其可直接从黄思恩的报酬提成,而吴小萍等是黄思恩介绍的,毛苒则不能直接从吴小萍的报酬提成,只能与黄思恩平分吴小萍的剩余价值。这就说明,毛苒的报酬不是来自OBI而是来自黄与、吴。如果黄、吴没有报酬,毛苒也就没有收益。因此也就证明了毛苒地位的附属性。 她并不是像终审认为那样,在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如果OBI会中文或者黄思恩、吴小萍会英文的话,而OBI对黄、吴又信任的话,毛苒在这个走私链条中纯属多余!从黄思恩的供述不难看出,黄思恩也有OBI的电话号码,她完全可以直接与OBI联系,实际上也有过直接的联系,她完全不会想让毛苒再抽取她的一部分佣金。但是,由于她不会说英语而且OBI不一定会信任她,故而她无法与OBI直接沟通。这才使毛苒“不可或缺”。因为毛苒是翻译且被OBI信任。 OBI为什么会信任毛苒?毛苒为什么会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去帮这个黑人男子呢?这就是OBI 骗术在起作用。这也是跨国犯罪分子常用的伎俩。先用其“才华”、“风度”迷倒国内一些涉世不深、思想单纯的小姑娘,然后再利用她们实施犯罪。OBI看来也是行家里手,骗得毛苒对其信任不疑,到了被抓的时候还在极力为其开脱!毛苒身陷囹圄甚至就要上断头台了,OBI何在?逃之夭夭、人间蒸发了!何曾把毛苒的生死放在心上。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毛苒不过是受了OBI蛊惑,充当了他贩毒活动中的一个棋子而已,而他的爱情不过是骗人的谎言。毛苒在本案中只是被欺骗、被利用角色。对此,许多网友已是仁者见仁。从这个角度讲,毛苒也是个害者。 本案真正的主犯是那个黑人男子OBI。但这个罪犯却被警方释放了。警方的理由是毛苒当时说了假话,包庇了OBI,使警方陷入歧途。但真的是如此吗?吴小萍、黄思恩分别是2010年7月26日、27日被查获的,而毛苒及OBI是8月2日被抓捕的,中间有五天的时间,吴小萍、黄思恩已作过供述,其中就提到了有黑人参与,而且也知道这个黑人就是指挥毛苒的人,那么OBI和毛苒一起被抓,首先就应该怀疑这个人就是毒贩,毛苒不说,警方也可以且也应该向吴小萍、黄思恩求证,怎么能轻易就放掉这个有重大嫌疑的人呢?正是这个人被放走,才使本案真正的主犯漏网,也使很多事实无法查清,并使得共同犯罪中的各犯罪人的地位变得模糊。 正是由于没有这个OBI,才使得法官们产生了错觉,认为毛苒就是真凶首恶。 其实,一审判决认就是将毛苒作为本次走私毒品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认定的。一审判决是这样认定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苒以提供路费、机票及事成后支付高额报酬为条件,安排被告人黄思恩、并能过黄思恩安排被告人吴小萍出境携带毒品走私入境,负责境外接头人员将毒品交给黄思恩、吴小萍的联系,接收毒品、支付报酬,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读者可以对照前面引用的二审判决认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认定,一审才将毛苒的刑罚判得比黄、吴重,并处于死刑。如果事实真的是这样,一审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按一审的认定,毛苒的作用显然比黄、吴要大得多。 但是,二审已经查明,是OBI通过毛苒进行的组织安排,高额报酬也不是毛苒所付,其作用绝对没有一审认定的那么重要,按说其刑罚是应当被减下来的,但二审竟然维持了原判。事实认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刑罚却没有变化,岂不怪哉!原因是什么?原因是这个OBI没被抓住,走私这么多的毒品如没有一个被判死刑,法院好像不好交待。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也是最不能补救的刑罚,所以死刑的使用被我国的最高层要求“慎之又慎”。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对死刑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以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慎用死刑”被反复强调,已经成为我国死刑制度的基调。特别是河南赵作海一案被披露后,两高对于死刑的适用更是严格,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总的原则是“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毒品走私,是我国要着重打击的对象,但也不能不分主次,不论轻重。该杀的不杀,是对法制的破坏;不该杀的杀了,同样也不利于法制建设。根据本案的事实,笔者认为,毛苒罪不至死,最起码也属于“是依法可以不立即执行的”一类,请最高法院“刀下留人”!广大网友对此也有很高的期盼。望人民法院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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