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的保甲制度的主要内容:十人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一名。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
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据《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
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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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的由来始末 :
保甲制度不仅是古代的一种户籍管理制度,它萌生于先秦,定型于秦汉,确立于隋唐,完善于北宋,发展于元明清,延续于民国,沿袭长达三千年之久。
西周诸侯国都有国、野之分,即统治地位处于国中,被统治地位居于野外,国分六乡,野分六遂。《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
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谓六乡制;《周礼·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谓六遂制。
战国商鞅变法其中一条要求居民登记户籍,实行居民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连做法,将“伍”、“什”作为基层单位。唐朝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
北宋王安石变法,熙宁三年(1070),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制》颁行,至此把保甲制推到了政治军事管理高度,即:“什伍其民”,“变募兵而行保甲”。
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客户每十户(后改为五户)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蒙古建国后实行千户制雀穗,规定:每十户设一个十户长,每百户设一个百户长,每千户设一个千户长。由下到上,层层隶属。
“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籍矣”;明朝“明太祖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清顺治元年(1644)年在直隶、山西、山东推行保甲制至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由原来保甲二级变为牌、保、甲三级制。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规定“甲长三年更代”,“保简搏长一年更代”。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十进制: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十保为乡镇。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具体实行时是有弹性的。
“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余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仍沿袭历代封建旧制,1937年二月南京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于全国。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但不统一,如广东“牌、甲制”,广西“村、甲制”,云南“团、甲制”,北方有的地方日本投降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了土地改革,人民当家作主。
全国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几千年的封建旧制才告寿拦岁祥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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