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元首的选举方式不同。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
各州应按照该州议会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枯春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2人,……选举人应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举人和每人所得票数,计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
也就是说,总统制由各州代表选举(一些国家是直选)
根据《法兰西1857宪法》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
也就是说,议会制的政府首脑由议会选出。
2、负责对象不同。
美国总统由各州代表选出,直接对美国人民负责。
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总统以及总理由议闭嫌会选出,对议会负责。
3、权力副署是否经手内阁。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总统命令不需国会同意,只需“经常向国会有关国情的报告”。没态耐各部部长由总统直接任命,不经手议会。
《法兰西1857宪法》在第三条列举总统权力后,紧接着一项是——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副署。很明显,部长对总统的命令或国家政策负有责任,一旦政策或命令出了问题或是重大失误,承担责任的就是相关部长(或是内阁总理)。
也就是说,实际负责的是内阁。
补充:
美国总统提名各部部长的确需要参议院通过才能上任,而内阁制通常不需要。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严格意义上是内阁制和总统制混合的产物,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内阁制,只不过凸显出了总理掌权的特征,故认定为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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